會章

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章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為 [ Shek Lei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本會地址:葵涌石蔭安捷街23-31號。

    (三)   本會根據香港法例經社團登記官登記。

 

 第二條:  在本會章內名詞解釋如下

     (一)  「本校」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

     (二)  「本會」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
     (三)  「會章」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四)  「家長」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五)  「教師」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教師。
     (六)  「常委會」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
     (七)  「常委」是指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

   〈八〉「 暫委常委」是指被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常委會邀請列席常委會之會員。他/她對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全力支持。他/她具專業知識或經驗,透過參與列席會務,使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能夠有效地運作。暫委常委沒有固定任期,不過由委任至期滿亦不能跨越應屆常委會之任期。暫委常委享有會員一切權利,但不能執掌職務,只可在有關會議上出席提供意見。暫委常委不能於常委會例會中擁有表決權。

          

 第三條:  宗旨

    (一) 促進家長與教師的聯繫與合作。

    (二) 結闔家長與學校的力量,協助學生健康成長。
    (三) 讓家長有機會關注及協助學校發展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會籍及會費

 (一)  會籍:

   甲.  普通會員:     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並須繳交入會費。

                                   (如個別會員經濟有困難,可以書面申請豁免入會費,由常務委員會審批。)

   乙.  當然會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丙.  名譽會員:  離任校長及教師、卸任校監及校董、社會賢達,均可申請或由常委會邀請加入成為名譽會員。會員資格由常委會按年通過;不須繳交會費。

   丁.  顧    問:   現任校監及校董為本會顧問。

 

 (二) 會費:

       普通會員於子女入讀時須繳付入會費並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入會費之調整由常委會草擬、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權利: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參加活動、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而「名譽會員」只享有參加活動的權利。

 (二) 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積極參與及支援常委會所提供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 權責

        會員大會:

甲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而本會之管理權則委諸常委會。

乙    釐定全年會務工作計劃。

丙    訂立或修訂會章。

丁    監督常委會,包括審核其工作報告及提出質詢。

戊    通過上年度的財政結算及本年度的財政預算。

己    選舉常委會常委。

庚    委任或通過常委會提名的小組成員名單

申    討論及通過重要之動議,交常委會執行。

       特別會員大會:修訂及通過會章或提出特別動議。

(二)組織

甲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日期由常委會決定。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至少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三星期發給各會員。如會員擬於會員大會提出非既定議程之討論事項,須至少於會員大會兩星期前以書面前以書面提交予常委會審議。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四十人,其中包括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二十人,其決議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贊同方為有效。

乙    特別會員大會:如有特別事項,經常委會通過、或經不少於三十位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請求並列明討論事項;常委會主席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決議效力等同會員大會的決議。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

(三)  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之處理方式: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時,會議將順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間、同地點舉行;如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為合法人數。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

  (一)  職權

  甲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乙    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

  丙    制定本會的預算及決算。

  丁    選出及委任小組或個別會員進行各項活動。

 

 (二) 組織

  甲    常委會由不少於十一人組成,新一屆常委會上限人數由現屆常委會決定。校監為顧問,現任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為當然常委,其餘常委由不少於三位教師及不少於六位家長擔任。

  乙    以教師身份出任常委者,由校長委任。

  丙    家長會員出任常委會委員,須以不記名方式由會員投票。根據(二)甲所定之人數得票最高之會員當選進入常委會。選票結果須於會員大會通過。如投票後於會員大會通過前有被選會員退出,其空缺由其他得票最高會員補上,如此類推。如於會員大會通過後有常委會委員退出,其空缺由常委邀請其他家長加入,           再由常委會互選通過。以家長身份擔任常委者,如其子弟於該年度畢業或離校,其常委的資格可自動延續至任期屆滿為止。

丁    根據會章第七條(二甲)所定之人數得票最高之家長會員當選進入常委會。他們須以互選方式選出主席及司庫一名、副主席、秘書、總務及聯絡各職位至少一名。

戊    如情況須要,常委會可邀請其他本會會員或非本會會員加入暫委常委。其職責見會章第二條(八)。

        

  各常委工作分配如下:

  甲    顧  問:  關顧本會會務,列席會議並提供意見,由校監擔任。

  乙    主  席:  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由家長擔任。

  丙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副主席(家長)代行其職務。

  丁    秘  書:  處理會議紀錄、文書工作及保管本會印章。

  戊    司  庫:  由一名家長及一名教師分別擔任,處理收支賬目、草擬本會該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每個財政年度維持收支平衡,每年結算交常委會核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己    總  務:  負責處理本會有關庶務、康樂活動及出版事宜。

  庚    聯  絡:  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

 

(四)  常委會每學年最少開會二次。常委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常委出席;提案則須由出席常委過半數贊同,始能成為決議。

(五)  以家長身份出任常委,任期至下一屆交職為止,常委可於屆滿後被選連任,為惟不能連續擔任常委超過六屆。

            常委不得從本會支取報酬。

 

第八條: 經費來源、用途及管理

(一)   經費來源

 甲    教署撥款。

 乙    捐款。

 丙    活動收費。

 丁    會員年費。

 

(二)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甲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乙    本會的經常費用。

 丙    經會員大會或常委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三)   本會經費管理如下:

 甲    本會經費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乙    本會的財政年度與常委會任期相同。

 丙    司庫負責管理資產及負責支付常委會授權的各項支出。

 丁    本會以家長教師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本會所發出的支票均須由四名分為兩組的常委負責(一組包括校長加教師司庫,另一組為主席加家長司庫)。支票須由每組各一人聯同簽署加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戊    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常委會核准。

 

 己    司庫須於每次常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結算表與常委會審核。本會的財政報告經專人核妥後,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呈交校董會存案。

 庚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常委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申    本會如負債務或法律責任,常務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作出解釋。

 

第九條     會員註冊與退會

 

  (一)       新生家長於子女入學時須註冊成為普通會員並繳付入會費一佰元,本會不收年費,子女中途離學或畢業後,普通會員之會籍自動終止,所交費用概不發還。會費以每名學生計算。

 

(二)    凡脫離會籍者,其應享的權利及一切資格同時取消,

              以前所交的一切款項,概不發還。

 

(三)    會員需向本會報告資料之變更。

 

第十條:    家長教師會與法團校董會關係

                 常委會須派代表向法團校董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十一條:  解散

(一)      法團校董會可透過常委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提出解散本會的議案,並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才能生效。

 

(二)      具體解散工作可由特別會員大會授權常委會或法團校董會另選若干人組織委員會處理。

 

第十二條:  修訂會章

 

                   有關家長教師會會章的修訂,可先由常委會提出,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呈交法團校董會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解釋會章

                   法團校董會擁有行使會章的解釋權。

 

 

 

 

 

石籬天主教中學

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石籬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獲得石籬天主教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辦理家長校董選舉後,應依照本章則所載之選舉機制及程式進行石籬天主教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其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請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4. 法團校董會章程訂明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人,任期為兩年。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在九月一日註冊後生效及在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如因註冊事宜而延至九月一日以後始就任,在任期的首個學年內,任何不足十二個月期間均須視作完整的一年,家長校董只可以連任一次。選舉舉行後,本會向法           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根據條例第40AU條,如家長校董的職位懸空超過三個月,法團校董會便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該空缺的限期。

 

提名程式

選舉主任

5. 本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期限

6.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期前最少30天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7.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無須和議。

 8. 家長收到選舉通知後,倘欲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家長參選,須於選舉舉行前最少21天交回提名表格。

 9. 倘於選舉舉行前21天,沒有家長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須把提名期延長至選舉舉行前14天。

 10.  倘於選舉舉行前14天,只有一名候選家長校董,該名候選家長校董自動當選。

 11. 倘於選舉舉行前14天,仍沒有家長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須宣佈選舉程式終止,另擇日期重新進行選舉。

 

候選人資料

 12.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不多於100字)。每名獲提名家長的個人簡介中,須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投票人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13.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同時列出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投票人資格

 14.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父及母均享有投票權。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享有投票權。

 

 

選舉程式

 

投票日期

 15.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於本會週年大會進行。

 

投票方法

 16.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17. 學校將為選舉設置一個上鎖的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須於選舉日親自到學校投票,選舉主任會於最少7日前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包括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

 

點票

  18.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校長或其代表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19.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舉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20.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及一個替代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若只得一名候選人,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

 21.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公佈結果

 22. 選舉主任應在選舉後一個月內在學校網頁公佈選舉結果。

 23.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將委任兩名未見證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見證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選舉後跟進事項

 24. 本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25.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6.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27. 本會主席不可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獲選的家長校董亦不會自動當選為本會主席。

 28. 家長校董選舉與家教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家教會幹事。然而,家教會須留意兩個選舉的投票人資格,並就投票程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免選民混淆兩個選舉的候選人。

 29.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30.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B

「教員」是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1.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2.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的家教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附件一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iii.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v.  該校的現職教員註二。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下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________

註二:「教員」的定義須按照第40AB條的釋義。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的釋義在此並不包括「專責人員」。

 

 

 

 

 

 

Shek Lei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Election of Parent Manager 家長校董選舉

Ballot Paper 選票

 

Voting Date:

投票日期:

 

Please read carefully the “Directions for Voting”overleaf before casting vote.

填寫選票前請細閱背頁的「投票人須知」。

 

Please use a blue or black ball-point pen to mark a “√”in the box against the number of the candidates you vote for.  The number of “√”you marked on the ballot paper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the number of vacancies. Otherwise, your ballot paper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請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在選票上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加上「√」號。你在選票上所填的「√」號,不能超過空缺的數目,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Candidates 候選人

□ 1      XXX(英文姓名)     XXX(中文姓名)

□ 2      XXX                     XXX

□ 3      XXX                     XXX

 

 

 

 

Shek Lei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Directions for Voting

  1. Put no other marks on the ballot paper other than the mark “√”or it will be considered null and void.
  2. Fold the ballot paper into two and do not let anyone see whom you vote for.  The ballot is secret.
  3. Put the ballot paper into the ballot box.

 

投票人須知

  1. 除「√」號外,請勿在選票上劃上其他選號,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2. 將選票對摺,切勿讓他人看見你的選擇。投票是保密的。
  3. 將選票放入投票箱。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擇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擇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二零零零年五月八日定稿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三次修訂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