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

 石籬天主教中學學生會會章(2012年修訂)

 

第一章:名稱

本會定名為“石籬天主教中學學生會”,英文名稱為:SHEK LEI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UNION。

 

第二章:宗旨

本會之宗旨有下列各項:

一、作為校方與學生之橋樑,溝通彼此意見;

二、統籌或協助策劃校內之各項活動;

三、促進本校同學之福利;

四、增強同學間之互助合作及自治精神;

五、增強同學對學校之歸屬感;

六、增強同學之公民意識;

 

第三章:會員

一、凡就讀本校之學生,皆可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舉辦之活動規則;

三、會員必須準時繳交會費十二元(2000年9月修訂),如更改會費,須得代表會

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四、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會員皆可享有或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四章:組織

一、全體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學生代表大會乃本會常設最高權力機構;

三、幹事會乃本會最高行政機構;

四、幹事會成員為學生代表大會之當然成員。

 

第五章: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若非經合法會員人數要求(見第二項),無須定期召開,其權力由常設之學生代表大會代行;

二、若要召開全體會員大會,必須經超過十分之一合法會員聯署或由學生代表以超過三分之二的人數要求下,始能召開;

三、學生代表大會之主席及秘書為全體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及秘書;

四、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合法會員出席,否則作流會論。第一次流會後,主席必須以十四日為限訂下次開會日期;若再流會,則是次待議事項交由學生會代表大會全權處理。

 

第六章: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會)

第一條:代表會成員(非幹事會成員)(2012年修訂)

一、中一至中六各班班會主席為代表會之當然成員;

二、中四及中六各班班會副主席亦為本代表會之當然成員;

三、各社亦須委派代表二名作代表會成員,而人選則由各社自行委任。

(註:每一學生只能以一身份出席代表會)

第二條:代表會

一、代表會為本會之最高常設權力機構;

二、會期:每學年舉行兩次,或由幹事會臨時召開緊急會議,或由十五名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三、代表會經常會議由幹事會召開,幹事會主席為代表會之當然主席,幹事會秘書

亦為代表會之當然秘書;

四、代表會開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成員之半數;

五、代表會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則作流會論,並由幹事會定出下次開會日期,開會日期必須是十四天內。若第二次召開之會議仍然不足法定人數,則議案由幹

事會權宜決定;

六、代表會會議必須有最少一名顧問老師出席,如於開會時沒有顧問老師出席,應作流會論。如此會仍沒有顧問老師出席,則主席可決定是否進行會議。

七、代表會之議案,需經會議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之贊成,方可通過。若反對票數相等時,則主席可作出裁決;

八、代表會之職權:

甲、核准幹事會所提之一切議案;

乙、評議及通過幹事會之會務報告;

丙、評核及通過幹事會呈交之財政報告;

丁、通過並有權修改本會會章;

戊、若對本會會章提出修正動議,必須最少由十五名或以成員聯署提出,動議亦須經三份之二的出席人數贊成始可通過;

己、代表會亦權罷免幹事及解散幹事會。

九、代表會通過之決議案須經由校方審核始可正式生效。

第三條:代表會成員之義務

一、遵守並實行本學生會之會章;

二、服從代表會及幹事會之決議案;

三、出席經常及臨時代表會會議,提出意見並參與本學生會會務。

 

第七章:幹事會

第一條: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

第二條:職權

一、召開代表會會議;

二、召開幹事會會議;

三、執行代表會之議決案;

四、制定工作及敗政預算;

五、組織及策劃各項活動;

六、作出工作及財政報告;

七、提出修改本會會章之動議。

第三條:組織

一、主 席 ─── 一名,負責召開及主持本會一切會議,帶領各幹事及會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對內及對外之最高代表;

二、副主席 ─── 兩名:一為外務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對外會務;另一名為內務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校內會議。如主席缺席,由其中一名副

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秘 書 ─── 一名,負責準備議程及紀錄,保管一切本會之會議紀錄及一切來往書信;

四、財 政 ─── 一名,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並作出財政紀錄及報告;

五、活 動 ─── 共三名活動幹事,負責本會各項文娛康樂及體育活動事宜;

六、宣 傳 ─── 幹事兩名,負責一切有關宣傳事宜;

七、福 利 ─── 幹事兩名,負責一切福利活動;

八、民 意 ─── 幹事兩名,負責一切民意諮詢及匯報之工作。

第四條:任期(2012年修訂)

一、幹事任期一年,由每年十月至翌年十月;

二、各職幹事均可連選及連任。

第五條:幹事會會議

一、幹事會議由主席召開;

二、幹事會之議案,必須經會議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才通過。若有相等票數出現,則主席可作裁決;

三、幹事會會議如遇上正副主席均決席,則作流會論。

 

第七章:幹事會

第六條:幹事選舉(2012年修訂)

一、於每年九至十月舉行;

二、選舉工作由上屆幹事會召開或由校方安排;

三、選舉制度:內閣制;

四、競選方法:由同學自由組成候選內閣參選。每個內閣由四人組成,包括主席、內、外務副主席及財政。每年九月中接受候選內閣之登記。而候選內閣可於選舉前作各種宣傳活動,如宣傳政綱;

五、選舉方法:本校學生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一個內閣;

六、勝出之內閣須自行招募餘下九名幹事,並於兩星期內公佈名單;

七、若應屆只有一個內閣參選,將會投信任票決定。若不信任票多於信任票或應屆無閣參選,則該屆幹事會成員將由學生會顧問老師委任;

八、當選學生會主席不得兼任社或活動小組主席。

第七條:工作小組

幹事屬下將設立工作小組,協助推行各項事務,人選由幹事會公開招攬及分派工作。

 

第八章:會費

第一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每年學生得付之會費。

第二條:本會經費之用途

一、用作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費用;

二、用作本會屬下組織之活動費用。

 

第九章:顧問委員會

第一條:成員

由校方委派之教師組成。

第二條:職權

一、輔導本會一切工作;

二、出席幹事會及代表會;

三、提供下列各方面有關之意見:

甲、財政及工作預算草案;

乙、財政及工作報告;

丙、代表會及幹事會之任何議決;

丁、幹事會之選舉。

 

第十章:辭職及罷免

第一條:凡幹事會或代表會之成員提出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幹事會。

第二條:幹事會之空缺,由幹事會自行挑選同學填滿;代表會之空缺則由該成員所代表之單位自行補選。

第三條:如幹事會成員嚴重失職,可由十五位代表會出席成員贊成;而解散幹事會或罷免主席,則須由超過三分之二代表會出席成員贊成,始可通過。

附則:

第一條:本會章程如有任何未盡完善之處,可由幹事會提出並交由代表會通過修訂。

第二條:本會其他辦事細則,由幹事會決定。

第三條:為保障本會會員之權益,如學生會之行動有違本會會章或本校之辦學宗旨時:甲、校方得解散幹事會或代表會;乙、經由十五名或以上學生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召開代表會會議並經三分之二票贊成,亦得解散幹事會。

第四條:有關會章文字意義之爭議,由代表會作最終裁決。

~~~~ 完 ~~~~